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過去擔任國小老師的男子阿華(化名),於2003年在台大醫院驗出有愛滋病,同年7月間開始接受治療,但他卻在前年5月間,隱瞞自己罹患愛滋病,前往同好住處互相「無套口愛」,之後同好發現後,立即前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篩檢,所幸呈陰性反應、確認未感染愛滋病,但不滿阿華隱瞞病情,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華隱瞞病情、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犯致傳染於人未遂罪,依法將他判刑1年5月,可上訴。
▲男子隱瞞病情挨告。(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指出,阿華於2003年6月間,於醫院驗出罹患愛滋病,同年7月開始接受治療,又於2017年5月22到24日,隱瞞病情跟同好發生「無套口愛」之行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阿華隱瞞病情屬「危險性行為」,也就是「部分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仍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恐造成他人病毒感染。考量阿華並未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同好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故依法規定減刑,判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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