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被控姦殺未成年少女又焚屍滅證的男子林春雄,更一審從死刑獲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免死,包括另4名共犯,通通無期徒刑逃過死刑,引發各界譁然。根據高等法院判決理由,主要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依據「兩公約」林春雄等人的行徑「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又根據精神鑑定結果,不排除有教化的可能性,雖然對死者造成的痛苦、恐懼,非常人所能忍受,但依法判處「次」嚴厲之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春雄等5人雖然造成少女極大痛苦,但仍非兩公約所訂「情節重大之罪」,獲判無期徒刑免死。(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表示,合議庭判決依據,是根據林春雄等5人的供述,以及證人的證詞,加上法醫研究所函文及鑑定報告書、解剖報告書、案發現場與蒐證照片等證據,認定5人確實共同非法剝奪少女的行動自由,傷害、強制性交進而殺害少女。
原審認定林春雄等5人圍毆受女係基於傷害犯意,非殺人犯意。直到少女昏倒後,被棄置不顧,才又另生殺人不確定故意。因此合議庭認為,雖然是出於傷害犯意,但過程中已經提升為殺人犯意。
不過林春雄等5人並非基於確定故意,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有關的解釋與意見,5人的犯行尚難認定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又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處死刑。
另5人經台大醫院鑑定結果,皆認為具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排除有此可能性,因此也難以極刑對待。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林春雄等人的犯行,對少女造成的痛苦強度、恐懼程度及時間上的持續性,非常人所能忍受,罪刑重大惡極,仍應量處法定刑中「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2015年5月間,林春雄因不滿少女曾辱罵其女友,與同夥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毆打少女後,將少女載到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對少女說給你兩條路,一是被打死,不然就是給他們強姦,接著連續對少女性侵得逞,之後還對少女拳打腳踢,打到奄奄一息後,林男等人自顧自離開,到別處飲酒作樂。
一段時間後,其中2嫌回到現場察看,卻發現少女已經斷氣,趕緊通知林男等人,5人討論後,決定潑汽油焚屍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