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報導,第13屆中國全國人大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今天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
▲中新社報導,第13屆中國全國人大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今天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圖/中央社)
據報導,修改後的台胞投資保護法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主要作出以下修改:
一、刪去第8條、第14條關於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將第9條改為第8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二、調整第7條第一款關於台胞投資方式的規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台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今年3月15日,13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此前中國商務部部長鍾山表示,為確保台胞投資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紅利,更好地鼓勵和促進台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的原則和精神,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