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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上路 連江地院授證調解委員

勞動事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連江地院今天上午與全國各法院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院長廖建瑜致詞並頒發勞動調解委員聘書,再由調解委員分享調解經驗並與法官座談。

勞動事件法上路 連江地院授證勞動事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連江地方法院2日上午與全國各法院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院長廖建瑜(右2)致詞並頒發勞動調解委員聘書。(連江地方法院提供)中央社 109年1月2日

▲勞動事件法今年1月1日施行,連江地方法院2日上午與全國各法院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院長廖建瑜(右2)致詞並頒發勞動調解委員聘書。(圖/連江地方法院提供)

連江地方法院表示,勞動事件法新制規定,起訴後原則上應先進行調解程序。針對新制,已遴選勞動組及事業組調解委員,獲聘委員對於勞動關係、勞資事務及調解程序均具有一定經驗,且均已完成勞動事件法專業研習課程並取得資格。

勞動調解委員會是由法官、勞動組調解委員及事業組調解委員組成,藉由不同生活領域、專業知識及職業經驗者帶入調解程序,促使勞資以自主性、合意性、迅速解決分歧。

調解委員會於調解程序中可調查事實、必要證據、使雙方瞭解爭點所在,並曉諭訴訟之可能結果;若雙方無法自主達成調解,亦可接受由調解委員會提供酌定調解條款,或適當方案。

其次,調解程序中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及釐清之爭點,亦可作為法院審理時之基礎,助於後續訴訟能迅速進行。廖建瑜期許藉由各委員之專業,妥速協助勞資雙方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共創雙贏。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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