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桃園報導
一名因肇事逃逸案件入獄的何姓男子,2017年11月間,明知45歲同舍獄友是眼睛失明的身心障礙者,竟趁機對伸手撫摸他下體、臀部,事後獄友向監獄管理人員報告此事,全案這才曝光,何男挨告後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不知道他眼睛失明!」但桃園地院不予採信他的辯詞,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何男2016年7月1日因肇事逃逸案件在台北監獄中服刑,卻在2017年11月3日晚上8時許,明知同舍獄友是眼睛失明的身心障礙者,且已用身體捲曲、翻動,言語表示「請不要這樣」,仍強行撫摸對方下體、臀部得逞,全案直到獄友向監獄管理人員告知後,這才曝光。
何男挨告後雖坦承不顧獄友反對,猥褻對方得逞,但否認有加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不知道他是眼睛失明的身體障礙者。
被害獄友證稱,2017年11月間入獄時,他已失明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監所長官也曾跟同舍舍友說在生活起居上要多照顧,像是要走到衛浴間或是要走到睡覺的地方,一開始別人會扶,後來適應環境後就會摸著牆走過去,所以走路的姿勢跟一般人不一樣;法官找來其他獄友及監所主任管理員出庭作證後,均打臉何男,法官因此不予採信他的辯詞。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何男明知被害人為眼睛失明的身障者,卻為滿足自己的性慾,違反對方意願,侵害對方性自主決定權,對他損害非輕,應予非難。
法官再審酌何男有肇事逃逸案件經法院判刑的素行,於2017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卻猶不知悔悟,竟再次漠視刑罰禁制規定,顯見自我控管能力不佳,應予嚴懲,兼衡他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因此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6月徒刑。可上訴。
▲何男猥褻視障獄友,遭判刑3年半。(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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