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制條例》,未依規定定期向警局報到,並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偵查後發現,林男原來因為沒有收到通知書,也未有積極事證證明犯案,因此將林男給予不起訴處分。
▲林姓男子被控涉犯性侵,又沒有定期向警局報到,接受輔導治療被移送。(示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家防中心認為,林男是故意不報到,又不到台北市衛生局指定處,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連衛生局裁處的1萬元罰鍰都未繳,涉犯性侵害加害人屆期不履行定期報到罪。
林男接受檢方偵訊時,卻否認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未收到相關通知。檢方清查家防中心的資料,發現罰鍰通知及函文,都是以公示送達,又林男的戶籍在戶政事務所,因此確認林男並未收到通知,無法證明有違反命令犯意,也無證據證明林男涉犯性侵,因此罪證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