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酒店小姐控訴,酒醉下班搭乘王姓司機的計程車時,遭王男趁機摸乳、強吻10多分鐘。原本士林地方法院以未採集DNA為由,判決王男無罪。不過高等法院以其他事證改判王男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王姓運將趁酒店小姐車上睡著,摸進後座,猥褻長達10分鐘。(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2018年1月間某日,化名阿蘭的酒店小姐搭上王男的計程車,要前往捷運板南線後山埤站。途中,阿蘭因酒意不小心睡著,王男竟偷偷把車停在路邊,關掉大燈、後車燈,內縮後照鏡,進入後座、鎖上車門,親吻阿蘭並撫摸其胸部長達10分鐘時間。
阿蘭感覺到身體被碰觸驚醒,發現匆忙返回駕駛座的王男,立即撥打電話與友人聯繫,友人要求王男將阿蘭載到最近的捷運站後,阿蘭下車與王男理論,雙方起了口角,阿蘭實在氣不過,當場報警並提告王男猥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採集的DNA中,沒有王男的,因此判決王男無罪。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當時警方採集DNA的地方,並非阿蘭遭猥褻的地方,改根據其他事證,包括關大燈、內縮後照鏡、鎖車門等不尋常行為,認定王男有罪,改判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