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明彥107年涉持鋼筋攻擊時任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檢方依重傷害罪起訴,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3月,經上訴,二審今日依傷害罪判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李明彥於107年10月31日,手持鋼筋攻擊勞動局長賴香伶。(圖/資料照)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宣判時指出,李男犯行構成傷害罪,他當初因為本案遭羈押58日,今日雖判他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但已無執行必要;李男不得上訴,檢方不服可上訴。
李明彥聆判後當庭表示,法官對他真好,但他還想進去關,並向法官抱怨,他檢舉的其他案件都沒有進度。
全案緣於,賴香伶民國107年10月31日在勞動局長室內核閱公文時,李明彥約在下午3時52分左右持鋼筋進入並攻擊賴香伶,造成賴香伶額頭當場受傷、流血,隨即送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治療,李男則趁亂離開現場。
警方於107年11月1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新埔站,攔截逮捕李明彥,偵訊後移送台北地檢署。檢方認定李明彥涉嫌重傷害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北檢依重傷害罪起訴李明彥,一審改以傷害罪論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