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自訴吳姓記者涉誹謗,在新聞報導前未向他查證,損害名譽。二審今(31)日認定記者報導內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事項,沒有誹謗故意,判記者無罪確定。
▲台大校長管中閔。(圖/資料照)
全案緣於,管中閔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訴誹謗,主張吳姓記者於去年2月間,未向他查證,撰寫不實新聞報導,指他兼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但他早已於民國107年1月間辭去台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北院判吳姓記者無罪,管中閔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表示,難認記者明知管中閔已辭掉獨董,仍不實指摘,且記者報導內容,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公評事項,記者也沒有誹謗故意,管中閔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中央研究院士管中閔107年當選台大校長後,因接連傳出管中閔未揭露擔任台灣大獨董,台灣大副董蔡明興任遴選委員,造成遴選程序瑕疵,引發資訊揭露、利益迴避等爭議,導致台大校長遴選案延宕多時,直到前教育部長葉俊榮於107年12月24日宣示「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管中閔於去年1月就任台大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