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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也有事!開車衝捷運站撞死人 無照司機賠5百萬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劉姓男子,先前無照駕駛小貨車,卻在車內彎腰撿東西,導致貨車輛突然失控,直接衝到捷運站出口,並波及階梯上的1對夫妻,不但造成薛姓男子輕傷,妻子還因此傷重不治,家屬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劉男及其雇主應連帶賠償48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駕駛小貨車撞上捷運國父紀念館站的階梯。(圖/資料照)

檢警調查,去年7月6日上午11時許,駕照已被吊銷的劉男,仍駕駛小貨車上路,協助翁姓雇主載送資源回收物,孰料,劉男開車行經忠孝東路時,因低頭撿拾車內物品,導致車輛失控撞上捷運國父紀念館站1號出口,並波及階梯上休息的薛姓夫妻,儘管薛男僅受到輕傷,妻子最後仍傷重不治。

薛男及3名子女主張,劉男行為造成家屬極大痛苦,而且翁男是劉男雇主,有監督上的過失,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兩人給付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總計1404萬9118元。

▲劉男駕駛小貨車撞上捷運國父紀念館站的階梯。(圖/資料照)

劉男則辯稱,他對家屬所提金額沒有意見,倘若他有能力可以做到,將會盡力償還對方,但這起事故純屬他個人行為,與翁男並無關係,當時他是打算去幫忙翁男,但他並未受雇於對方。

法官指出,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9月定讞,他在應訊時亦供稱,自己是幫朋友載送資源回收物,翁男曾提及會給薪水,但並未說多少錢,當時他才去工作沒幾天,未來也會盡力工作,並將薪水拿來賠償家屬,因此認定翁男為劉男雇主無誤。

法官認為,翁男經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抗辯,身為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兩人學歷和經濟狀況等情事,判劉、翁2人應連帶賠償48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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