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陣營質疑民團連署罷韓有提前「偷跑」嫌疑,今天向北高行遞狀聲請停止罷免投票。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官員表示,法律上未規定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不能在就職滿週年前進行。中選會則說,沒有評論。
▲高雄市長韓國瑜陣營質疑民團連署罷韓有提前「偷跑」嫌疑,8日向北高行遞狀聲請停止罷免投票。圖為韓國瑜委任律師葉慶元(左)與前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右)呈遞聲請狀。(圖/中央社)
罷免韓國瑜二階段連署昨天審查通過,韓國瑜今天委由前高雄市新聞局長王淺秋、律師葉慶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要求停止罷免投票。聲請狀指出,民團於韓國瑜去年12月25日就職週年當天,已完成所有罷免提案書的分類、裝箱工作,顯見所有的罷免提議書都違法在一年內簽署完成,全部均應屬無效提案。
有關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根據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函復中選會的公文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也未列為應予刪除的事由,當無另行限制的必要。
內政部官員受訪表示,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也就是可對就職滿一年者提出罷免案,但提出罷免案前,必須要先有提議人,而法律上並未規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才能進行提議。法理上沒有這樣的解釋,不管是哪個政黨,內政部身為行政機關及法律主管機關的立場都是一樣,除非法律有明定。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受訪指出,選罷法明白規定,提出罷免案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後,內政部的函釋意旨也是如此,過往以來的見解也是如此。中選會及高雄市選委會作為選務機關,依法辦理選務,對於本案無其他評論。
陳朝建指出,中選會在收到高雄市選委會函送的查對結果後,依法須召開委員會議審議,目前暫定17日召開委員會,會依法審議。若本案經審議而確定成案並依法公告,依法應於審定公告成立後20天起至60天內請高雄市選委會辦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