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基隆報導
一名鄭姓重機車友去年7月間,駕車途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因騎車時「放雙手」3秒,遭路過民眾拍下檢舉,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危險駕駛,開出1萬8千元罰單;鄭男提出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平常有在健身,當時快要抽筋,所以才會將雙手放離方向把放鬆,但基隆地院法官打臉鄭男指出,手不舒服應該是停到路邊進行休息,而不是繼續騎,因此駁回他的請求。
判決指出,鄭男去年7月26日上午9時許,騎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時,因雙手均離開把手駕駛,遭民眾拍照後向汐止分局提出檢舉,經警方認定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1款及4款舉發,開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更遭吊扣駕照3個月。
鄭男不服交通裁決,向基隆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自己騎車通勤且平常有在健身,違規當時,因手臂肌肉感覺怪怪的,即將肌肉痙攣(抽筋),在確認前後並無車輛,當下不需為變換方向、煞車做準備,所以暫放雙手並進行放鬆約略2秒後就恢復正常駕駛,認為自己並非刻意危險駕駛,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則主張,「危險駕駛」行為態樣多端,無法一一列舉,指除在道路上蛇行以外,其他客觀上足認對於其他道路使用人造成生命、身體危害的駕駛行為;本案中,鄭男將雙手放下,對騎乘機車而言,無法立即作為變換方向、剎車或防禦駕駛作準備,當然屬於危險駕駛行為,足以影響或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置自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於不顧。
法官勘驗畫面發現,鄭男當時騎在內側車道上,將雙手同時放離方向桿,放在大腿約3秒,當時前後雖並無車輛,但檢舉人的車就在右後方不遠處,而且該路段只有2車道,最外側車道還有多個停車格且有汽車停放,導致路面空間壓縮,並非寬敞,再者鄭男後方更有其他機車加速靠近,若他放雙手騎車,可能導致無法掌控方向,甚至平衡不穩翻車。
法官更打臉指出,鄭男當時手臂縱使感到不舒服,也能盡速將車輛停在路邊進行休息,而不是繼續騎乘在內側車道;車禍危險往往發生在一瞬間,鄭男當時將雙手放離開機車把手時間雖僅約3秒,但仍足以造成相當的危險,並未只因放離開只有3秒,就不是危險行為,因此駁回鄭男請求。
▲鄭男放雙手遭開罰,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圖片並非當事車輛。(示意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