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43歲林姓留美女碩士生辯稱母親要用「巫術」害她,還偷了她的書狀,以鈍器毆打母親再猛掐母親致死。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林母之死確實為林女獨力造成,衡量家屬對於量刑的意見,雖然家庭、社會支持系統功能不彰,自身病識感低落,但能長期透過矯正體系內之醫療、衛教及心理輔導等專業協助改善其病況,因此判處林女有期徒刑18年。
▲法官認為林姓女碩士病識感低落,但能長期透過醫療、衛教等專業協助改善病況。(圖/資料畫面)
林女到案時,宣稱母親是被2名男子攙扶回家,母親是在路邊受傷,她沒和母親吵架,也不知道母親的傷哪來的。但檢方偵辦時,林女又改口想讓母親受傷,確實有腳踹、拉扯母親,還以刀架在母親脖子上,要求返還書狀,但看母親好像沒有呼吸,才報警。
法官認為,林女改口,顯見有企圖脫罪之意。另依據鄰居證詞、解剖報告、扣案刀具等,足認林女是唯一案發時間與林母獨處之人,並無其他外力可能造成,林母也沒有自殘的理由,林女辯稱腳踢沒踢到林母胸部,也沒用手掐等辯詞,不足採信,林母之死顯為林女獨立造成,應自負完全責任。
不過消防員倒場時,林女表現相當冷靜,直到被告知母親已死,才驚訝地說「過世了喔」等語,甚至在自述腳踹母親時「她好像很喜歡我這樣做,感覺很舒服,還會心一笑」,又說以為母親只是昏睡過去「釋迦摩尼佛苦行僧衝到她左臉說看可不可以救活,她還在笑」等語,足認林女對他人痛苦的感知能力,可能受到其罹患的精神疾病影響。
法官認為,林女所犯為《刑法》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餘應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考量林女因在成長背景,至婚姻關係存續間,均曾遭受親密暴力,長期情緒憂鬱下,求助無門,疑似發展出社會關係退縮、生活適應障礙、情感表達冷漢、疏離與冷漠的「孤僻型人格障礙症」,且未能得到適切的治療,以致生理與心理雙重壓力下,產生「思覺失調症」的臨床反應,更導致思覺失調症病情活躍,而有欠缺現實感的臨床反應,一直處在認定林母要害她致死的被害妄想情境中,最終傷害林母致死。
而據心理鑑定結果,林女精神症狀的部分僅針對母親與父親。鑑定訪談過程中,亦發現林女在看守所內已能開始學習過群體生活,體會從前社會生活中缺乏的「被需要」與「被肯定」經驗,看守所方亦表示林女作息一切正常,堪信若林女的精神疾病能持續在矯正機構配合精神科醫師、心理師之治療,強化其病識感,加上觸發被害妄想的因素已不復存在,再犯相同犯罪的機率應已不高。
雖然林女不知感念母親養育之恩,因細故即動手傷害親生母親致死,所使用之手段甚為粗野、殘暴,行為時間長達數小時之久,使母親生前承受極大痛苦,如此逆倫犯行已對社會上無數家庭帶來不良影響,引發鄰居、大眾惶惶不安,更使親屬承受喪失至親之慟。
又林女犯後欲捏造母親在外遭人打傷後返家之假象,意圖誤導偵查方向,對案發細節又始終避重就輕、反覆其詞,至辯論終結前仍稱「我與母親只是吵嘴、打架而已,真的不知道她為何頭會流這麼多血,也沒想到她這麼容易就往生,她從以前就有輕生的念頭,常常說要撒手人間」等語,顯見對自身行為之惡性、造成之損害並未深刻反省,難查其悔意,犯後態度不佳。
衡量家屬對於量刑的意見,暨林女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在家庭、社會支持系統功能不彰,自身病識感低落下,但能長期透過矯正體系內之醫療、衛教及心理輔導等專業協助改善其病況,因此判處林女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