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台中梧棲區一名28歲張姓男子,2019年12月30日晚間11時左右,開著已註銷車牌的小客車上路,行經清水區中華路與五權路的交叉路口時遇上巡邏員警,張男疑似不願被警方盤查,用160公里的高速,在市區內狂飆,企圖甩掉警車。過程中張男連闖6個紅燈,還做出未依號誌迴轉、穿越槽化線等違規行為,對此警方對張男開出10多萬罰單,張男被檢方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本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判張男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張男不願被警方盤查,以時速160公里,在市區內狂飆。(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2019年12月30日晚上10時58分,駕駛車牌已被註銷、父親借得的自小客車上路,他在中華路與五權路遭遇警車後,隨即以時速160公里的高速,在市區狂飆。張男行經中山路、中央北路、臨港路交叉口時,連闖6個紅燈,還未依交通號誌迴轉、穿越槽化線等行為,最後警方在臨港路與高美路交岔路口逮捕張男,並開出10多萬元罰單。
檢方還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張男,台中地院認為,張男的駕駛行為足以造成道路交通公眾的往來危險,遂刑法185條第一項,妨害公共往來安全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但法官考量到張男坦承犯行,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