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改選董事,市場派控訴投票權遭公司派剝奪,影響股東權益;金管會今天表示,市場派3家投資公司已於2018年依法申報持股,大同不是主管機關,公司派無權認定是否違法,應給股東表決權。
▲大同股東會 主席台與股東保持距離大同公司30日舉行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主持會議的董事長林郭文豔與股東區保持相當距離。(圖/中央社)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今天表示,大同公司是引用企業併購法的規定限制部分股東行使投票權,但其實羅得、競殿、三雅3家投資公司都已在2018年5月依法主動提出申報,也在同年10月底申報持股變動,持有股份增至11.02%。
證期局官員強調,無論是企併法或陸資的認定,任何法規的解釋都不應由大同公司自行認定,公司應給股東表決權;同時,根據證交法43條,並沒有限制股東行使投票權的規定。
不過,官員表示,大同公司是否違反相關規定,要等大同開完記者會後,證交所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去進行判定。
根據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處以新台幣3萬元違約金,但其於最近1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2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可處以5萬元至500萬元的違約金。
蔡麗玲表示,金管會不認為單一個案的發生會造成有樣學樣的問題,公開發行公司本來就要遵守相關規定,台灣是法治國家,有一定的法律救濟程序,一定會依照法律來確保股東權益。
金管會稍早也表示,將請集保公司查核相關股務作業,若公司有違反股務內控規定,將處分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