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昨(6)晚公布「港區國安法」涉及執行方式的第43條實施細則,今天生效。內容規定警方偵辦國安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凍結及沒收危害國安罪行者相關財產。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圖/中央社)
這項細則還授權香港警務處長,若懷疑網路訊息可能構成危害國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警方要求發布者、網路服務商移除訊息,禁止他人接觸。另外,警方可申請手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根據公告及港媒報導,這項分為7大項的細則,是由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昨天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所授權制定。而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則以香港國安事務顧問身分列席。
這項細則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但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蒐證。
細則還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下相關危害國安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涉案人潛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證件者,也可書面向警務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證件,並批准離開香港。
這項細則指出,香港保安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罪行的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長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同時,香港律政司長也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相關財產的任何可變現部分。而且,律政司長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並命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細則更規定,警務處長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在網路上發布的訊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加以移除。
而警務處長還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觸相關訊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發布者未即時合作,且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
細則更規定,網路訊息發布者不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安訊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如有網路服務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觸相關訊息,一經定罪,則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同時,有關人員也可在指定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細則還規定,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或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利益,律政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港府這項公告提到,港府7日將出席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聯合會議,向立法會議員講解這一細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