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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一廣場/敬請蔡總統敦聘馬前總統為特任駐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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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崑玉

香港國安法出檯後引發不少爭議,日前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內容更令人傻眼,並涉及台灣代表處。

▲林鄭月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6月30日生效。(圖/翻攝自香港政府新聞網)

在該施行細則中,授權警務人員可申請手令,限制「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還可「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意思是,警察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任何地方翻箱倒櫃,只要他「懷疑」你有問題。

官方還可以任意將「懷疑」危害國安的相關財產「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或禁止變現。對於電子訊息的控制也達到前所未有程度:「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香港國安法通過後,警察權力更大了(圖/翻攝自香港警察臉書)

同時,「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換句話說,警察就可以隨便下令監聽或跟監,抓小三或小王方便多了。

第五條與國外駐港機構和台灣有關。「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這已經不只是「雙規」,而是「三規」:「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定的資料」,無視於國際外交通則。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右四)7月1日與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左四)和梁振英(左三)、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右三)等出席香港各界慶典委員會主辦的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3周年系列活動啟動禮。(圖/翻攝自香港政府新聞網)

如果不聽他話呢?後面有罰則:「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這份細則,簡直顛覆了我們所熟知的所有法律原則外交通則,創造了一個權力無限大的警察國家。警方不用手令便可搜索、監聽、跟監、甚至逮人、限制出境。官方隨意可以以國安之名,查扣任何人的財產,甚至充公。國外駐港機構也無法提供外交保護,沒有外交機密。依照此法,王立軍跑進重慶美國領事館之事無法發生,否則駐港機構人員就會被關被罰。這已經不是文明國家的外交準則,而是義和團等級的管制外人。這不只是回到「一國一制」,而是朝向另一個方向發展的「一國兩制」,把香港重新壓回殖民地地位來對待,所有法律在國安之名的面前,全屬無效,任由官警擺佈。

▲港警街頭執法(圖/臉書YKS至尊寶)

簡單講,他說你有罪就有罪,他想逮你就逮你,「懷璧其罪」不再只是形容詞,只要官方看上你的財產,扣個國安罪名,「懷疑」便可讓你一生努力瞬間化為烏有。
我不知道在這麼寬鬆的警方授權下,台灣駐港機構還有什麼保護?留著駐港機構是要提供在港台胞資料?還是等著被抓被抄?誰還敢去香港擔任代表或工作?兩岸關係走到這一步,其實已無話好說,互相攬炒,最後只有火車對撞一條路徑。

▲馬習會(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誠心建議,在如此嚴峻的兩岸三地形勢下,蔡總統只有敦請馬前總統出山,特任駐港代表,才有機會維持台灣駐港辦事處的安全與功能。只有馬前總統,能在馬習會時當面僅提「一中」,未提「各表」,回來又大肆倡議「一中各表」,深通權變之道。又將台灣國安五法與香港國安法相類比,顯有非常人所能及的法學素養,對岸必引為知己。除馬前總統之外,國內再無第二人,能如此完美詮釋香港國安法的運作原理,對現今兩岸關係又極為不滿,必有其過人手段扭轉局勢,何不讓他再顯身手?!如香港代表處出現連馬前總統都擋不住的狀況,台灣也無他人可以應付得更好,馬前總統實是唯一適任香港代表人選。

▲國安法通過後,香港眾志創始成員黃之鋒人宣布退出眾志(圖/翻攝自香港眾志臉書)

如此突發奇想,實屬冒昧,如果馬前總統婉拒,那還是早早預作香港辦事處撤離打算吧!有些時候,面對一個歇斯底理的巨人,講道理、講法律是沒用的。他的法律,只是他的意志所書寫的「御詔」,而不是共議的規則。人生有時,即使再不想戰,最後還是得要一戰。歷史常常就是這麼的沒有邏輯,不論你怎麼算?怎麼忍?該來的風暴還是會來,非人力可以挽回。
各位政壇大大們,表個態吧!這種法律,你看得下去嗎?

《作者簡介》吳崑玉,淡江國際及戰略所碩士,曾任親民黨文宣部副主任、發言人,哈佛企管突破雜誌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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