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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管台灣 陳亭妃嗆中國:關你什麼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港府晚間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7日生效。《細則》除羅列秘密警察7大極權外,還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配合,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款。對此,民進黨立委陳亭妃今(7)日表示,關中國什麼事,台灣就是台灣,中國就是中國,任何人都沒有辦法干預所有台灣人民自由民主的權益。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圖/陳亭妃辦公室提供)

陳亭妃表示,港版國安法它的實行細則今天生效,而裡面有規定,針對台灣的政治組織,希望提供資料,所謂「涉港活動」的基本資料,那麼我們要問,關中國什麼事,而且還要求要有刑責跟罰則,我們要說台灣就是台灣,中國就是中國,任何人都沒有辦法干預所有台灣人民自由民主的權益。

陳亭妃說,他也要提醒傾中政治團體,要非常小心,台灣的國安法跟外患罪是規定得非常嚴格,如果有任何侵害到國家安全跟國家利益的部分,不好意思,我們也有刑責,請這些親中的政治團體,不要以身試法。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港版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港府晚間發布消息,稱已就《實施細則》刊憲,今日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細則》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其中明白規定,香港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條文進一步指出,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約新台幣38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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