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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明定企業經營者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圖/epSos .de, Flickr CC License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擬定,內容經常包括加重消費負擔與責任,減免企業經營者責任,限制或剝奪消費者權利行使等,經營者處於優勢地位。
今日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定型化契約定義,定型化契約對於多數消費者都適用,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主管機關可隨時派人查核。
且為了保護消費者不受企業經營者惡意侵害,依照消保法提出的訴訟,若是企業經營者故意而導致的損害,消費者可以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的賠償金;因重大過失可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可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現行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企業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沒行政罰配套等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不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改正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法律另外還有其他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