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參加107年度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率取,卻在受訓期間,因為身高與規定的160公分差了1.1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陳女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因身高差1.1公分就被撤銷受訓資格,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判決陳女勝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陳女先是參加2018年n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獲得錄取。因此於2019年1月16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先經該中心檢測身高後,再到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驗。
結果因身高158.9公分不到160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對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定的身高標準,因此消防署函送陳女於2019年1月25日廢止其受訓資格。
北高行認為,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形成限制者,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且依釋憲實務見解,該規定以非人力所能控制、改變的身高條件,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形成差別待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審查是否合憲。
又該規定欠缺與重要公益間的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即使放寬認定與消防救災的重要公益目的有合理關聯,也過度侵害人民的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例如調整消防車輛、器材的使用便利性,以及採用其他輔助設備或設施,就能使其他身高較低者也能克服限制。考選、訓練機關也能藉由實際操演的體能檢測方式,更直接有效,達成考選適當人才的目的,也得以利用組織任務安排,使身高較低者參與消防勤務,而不影響整體消防緊急救災功能。
內政部也早基於不影響消防勤務安全為前提,檢討建議降低消防警察的身高標準3通分,因此以現行身高標準,限制人民的權利,已經逾越必要範圍且有失利益衡平,更違反憲法鎖定之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陳女被以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消防警察的受訓資格,已經侵害其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平等公職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也顯有違誤,皆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