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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嗆「保留法律追訴權」?司法院:自己在喊開心或嚇人而已

記者許書萓/台北報導

「我在此鄭重宣布保留我的法律追訴權」、「我要鄭重宣布放棄我的法律追訴權」常常聽到有人這麼說,但你知道嗎?法律追訴權可不是說放棄就能放棄,說保留就能保留!司法院粉絲專頁「司法院」特別發文做解釋。

▲司法院粉絲專頁表示,法律追訴權可不是說放棄就能放棄,說保留就能保留!(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司法院法普小教室說明,「法律追訴權」正確來說,叫做「犯罪追訴權」,是國家針對刑事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訴追犯罪的權力,然而這樣的權力只有國家的「檢察機關」才有,比較常聽到的說法是檢察官「提起公訴」,也就是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一般民眾,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則是有提請檢察官偵辦犯罪的「告訴」權。除了檢察官有追訴權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請律師,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自訴」,再由法院來審理。​​

追訴權只會停止進行或消滅,但不能保留也不能放棄。根據《刑法》第80條,原則上追訴權在4種情況下會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

2、犯最重本刑為3年~10年,20年內未起訴​

3、犯最重本刑為1年~3年,10年內未起訴​

4、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內未起訴​

但如果是「犯下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而且造成有人死亡的結果」,則追訴期永遠都不會消滅。

因此,司法院法普小教室指出,喊出「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並不會延長或提早結束提起訴訟的時效,單純就是喊著自己開心或是嚇唬人而已,頂多就是在告訴乃論之罪時,有暫時不提起告訴的意思,實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但要小心不要遲誤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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