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東若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就可視為無效!目前租屋市場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經上路,為了配合條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屋租賃2.0」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不管哪種契約書,房東若違反超收電費,房客都可以主張權利。(圖/取自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網站)
崔媽媽家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為了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將「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曹筱筠表示,調整後的內容,包括電費與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都有更明確規定。在電費的部分,更是許多租屋族所關注的,她表示,現行以居住為目的各種租賃關係與契約,皆有保障電費的收取上需受到「電費每度收費不得超過台灣電力公司所定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的規定,更仔細留意的是,房東不得收取超過夏季電費最高級距,而非夏季時段,也不得超過當月當季最高電費級距,租客一定要懂得捍衛自己的權益。
▲房客可透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瞭解房東有沒有違反規範。(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
台電公布的2020年度夏季電費計價標準,今年度最高級距的費用為每度6.41元,也就是說,租約上,電費的部分若約定為每度計費,將不得超過6.41元,否則即為超收電費,房客可向各當地縣市政府的地政局、消保處、消保官檢舉。
房東不得違反政府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所制定的規範,租客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之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權利,消費者得主張無效,房東也有遭開罰的可能。
▲2020年台電夏季電費最高級距的費用為每度6.41元。(圖/崔媽媽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