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與妻子生下3名子女後,卻在外遊手好閒,賭博輸了不少錢,逼得妻子輕生、兒子當街乞討,未曾照顧過3名子女,直到自己年老,生活陷入困境後,這才想起兒女,提告索討生活費;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卻打臉陳父,認為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子女,因此判子女免除撫養陳父義務。
判決指出,陳父主張,自己與妻子婚後育有3子女,由於自己已年邁,無工作收入,每月雖有老人年金及國民年金共7643元收入,但光是每月房租就要支付6千元,不足以維持生活,因此要求子女應從判決裁定確定日開始,每月30日前應各給他3千元,直到他死亡那天為止。
其中一名子女出庭主張,自己出生8、9個月後,便由母親帶回娘家給外公外婆照顧,不到4歲時媽媽就過世了,父親從出生到成年,都沒有撫養照顧過他,他從小就是外公外婆扶養長大,和父親沒有情感交流和來往,因而拒絕給付扶養費,請求駁回父親的聲請。
另名子女也主張,自己10歲以前住在岡山祖母家,父親有陸陸續續同住過幾個月或1年,但是同住期間,父親會叫他去向人家借錢,祖母過世後,被父親帶到台北當了1年乞丐,後來被安置在育幼院10年,同樣請求駁回父親的聲請。
陳妻的胞妹出庭時證稱,姊姊與陳父結婚後生下3個小孩,陳父很會賭博,輸了很多錢,姊姊因此罹患憂鬱症跳樓尋短;她高中畢業後,就將其中一個子女抱回家撫養,另外2子女則由祖母照顧,陳父從來沒有來探視過子女,也沒負擔撫養費用過;而在祖母過世後,陳父曾將一雙子女帶到台北當乞丐,在橋下被發現後,便被社會局養大,其中一人更因此罹患憂鬱症在醫院治療。
法官審酌,陳父在子女成長需人撫養照顧時,便未撫養他們,對於他們成長過程也卻乏聞問,無正當理由未盡撫養義務,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子女,若仍令子女負撫養義務,未免強人所難,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免除子女對陳父的撫養義務。
▲法院判子女免除撫養陳父義務。(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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