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超明、蘇震清、廖國棟涉嫌收賄,日前遭北院裁准羈押。陳超明等3人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陳等3人涉犯重罪且有串證之虞,昨天深夜駁回抗告,羈押確定。高院昨天還駁回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的抗告;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的抗告,則於前天遭高院駁回。
▲台北地院8日再開羈押庭,趙正宇抵北院時未表示意見。(圖/中央社資料照)
本案第一波遭裁定羈押禁見的8名被告全提出抗告,全數遭駁回。原本獲交保的立委趙正宇,台北地方法院昨天重開羈押庭,改裁定羈押禁見,全案羈押人數已達9人。高院新聞稿指出,陳超明、蘇震清、廖國棟涉犯收賄重罪嫌疑重大,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足以認定陳超明等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改裁定羈押禁見,趙正宇步上囚車。(圖/中央社資料照)
高院指出,李恆隆疑似自不詳管道,獲悉檢調已懷疑他犯罪,即與蘇震清謀議,由蘇震清開立支票給李恆隆,作為雙方主張借貸關係的證據;蘇震清於搜索前幾天,還針對收受李恆隆款項的細節,在辦公室詢問余學洋,與同案被告就部分重要案情供述也有出入。此外,廖國棟就收受裝有現金的黑色手提袋過程,與同案被告等及證人說詞不一;且陳超明等人均有避重就輕、相互推諉卸責的情形,參酌本案罪行嚴重危害民主與法治,羈押禁見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針對陳超明的抗告理由,高院認為,陳超明事前是否知道新台幣100萬元來源為何、是否為單純的政治獻金,以及陳超明有無脅迫經濟部派員出席公聽會,無礙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的認定。高院也指出,蘇震清與李恆隆間的金錢往來是否為借貸、經濟部是否因廖國棟召開會議而有相應的特定行政行為、丁復華有無假借廖國棟之名私吞款項、立法院是否即將開議,都不影響是否羈押的判斷。
全案起於台北地檢署查出,李恆隆涉嫌行賄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企圖藉公司法修法或施壓經濟部,奪回SOGO經營權;趙正宇則涉嫌收受殯葬業者賄賂,協助業者施壓營建署。北檢7月31日發動搜索、約談行動,並在趙正宇住處扣得920萬,全案持續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