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去年爆發員警與機車慣竊合作,偵辦竊盜案時,製作不實筆錄疑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三重分局賴姓員警,明知葉姓慣竊主動告知他偷車,卻謊稱自己調閱監視器查獲,考量他坦承犯行,因此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至於同分局許姓員警遭控涉嫌教唆竊盜,許員挨告後反咬檢方不當取供,法官審理時,認為難認檢察官已善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許員無罪。
▲三重警分局外觀。(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影)
據悉,新北市警局前年10月間接獲線報,有員警為爭取獎勵,竟然在偵辦機車竊盜案時製作假筆錄,經報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經過8個月調查,發現三重、永和、三峽等5個分局共8名員警於106年5月至107年1月及107年5至10月間,利用偵辦機車竊案時製作不實筆錄,疑涉犯偽造文書罪。
判決指出,時任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的賴姓員警,偵辦葉嫌涉犯的竊盜案時,得知他有多次竊車紀錄,因此將名片與手機號碼給對方,並表示「若有犯罪且願意自首,可以跟他說」,葉嫌也果真於106年12月27日,主動聯絡賴員表示,自己竊車並將贓車放置處所告知賴員,但賴員根據隨身電腦查詢,發現車主尚未報案車輛失竊,因此並未主動偵辦。
儘管遭竊車主當晚也立即報案,但賴員依舊並未展開偵辦,直到事隔9天後,葉嫌主動提及此事,賴員這才開始進行偵辦,不料,他卻在製作筆錄時,引導葉嫌依照他已經繕打好的問題及答案來回答,擅自竄改成「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通知葉男到案製作筆錄」。
法官認為,賴員身為執法警察人員,本當謹守份際、恪遵職守,竟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執掌的公文書,影響司法警察公文書公信力,更對司法機關調查案件的正確性及葉嫌所犯竊盜案件得否獲得自首減輕其刑的寬減造成損害,所為有所不該,考量他坦承犯行,因此給予緩刑機會。
至於同所另名許姓員警,則遭控涉嫌教唆葉嫌竊車,並由許員前往尋獲贓車破案,製作筆錄時,再給予葉嫌1千元作為酬勞;許員出庭時喊冤表示,他的確有給葉嫌幾百元現金,但那全是考量他配合警方偵辦,給他錢吃飯而已。
隨後他更反咬,檢察官不法取供,他指稱,製作筆錄時檢察官說「如果他認罪可能會給不起訴或緩起訴」,又稱可能會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來訊問,檢察官又一直問他為何會跟葉嫌有通聯紀錄,一直要他回想通話內容,他認為檢察官已認定是他教唆葉嫌去偷車,又稱他都不配合,如果依貪污罪將他聲押,他會停職,才會在偵查時自白犯罪。
法官審理後,依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不足以確信許員有教唆竊盜犯行,難認檢察官已善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不能證明許員犯罪,自應諭知他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三重分局表示,目前未收到判決書,尊重法院判決,並將持續加強員警法紀教育與員警考核;據側面了解,賴姓員警在事發後已調回高雄市警局服務,至於獲判無罪的許員,目前則在中興橋派出所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