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辦公室主任認了收賄50萬 抗告拚交保失敗確定羈押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立委收賄案,其中立委陳超明被控收受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董事長李恆隆100萬元賄款,並指示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負責出席公聽會、收款。陳超明、梁文一皆遭到羈押禁見,梁文一不服,向法院提起抗告,認為已經坦承收受50萬,並提供金錢扣押,應無羈押必要。不過高等法院18日裁定駁回,梁文一確定羈押。

▲梁文一認為自己已坦承收受50萬元,應無羈押之必要,不過法官認為依舊有勾串之虞,駁回抗告。(資料照/翻攝自梁文一臉書)

根據高院裁定理由,梁文一認為,台北地方法院未就檢察官聲押理由書所載犯罪事實,進行實質訊問,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要件有違誤。另雖然他是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但其實僅是助理,並無所謂「位高權重」、「位居要職」情形,北院法官未具體說明認定羈押原因存在的客觀事實。

且就賄款部分,已經坦承不諱收受50萬元,並提供金錢扣押,事實已臻明確,檢方也曾諭知交保,因此無羈押原因及必要。

另原審法官以媒體對於案件多有報導為由,禁止閱報、收受物件,但其實報導來源與大部分內容均與其無關,檢察官也未舉證證明有藉由媒體勾串同案被告之事,無法理解原審諭知禁止的依據為何。

不過高院法官認為,梁文一就所涉犯行,在檢察官訊問時,便有前後供述不一狀況,比對監聽譯文、證人證述等,足認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確實重大。

且原審已請檢察官陳述及補充聲押事實、要件,並給予被告和辯護人充分表達意見機會,可見已保障被告防禦權,原審在進行程序部分並無不妥。

另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高度串供、滅證可能性。無法排除有透過通訊軟體與證人聯繫或影響陳述的可能,加上也可能與他人約定勾串暗語,或代號,透過在看守所內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或廣播等方式,與證人、共犯達成合意或影響供述等情事,因此非全然無勾串可能,確實有羈押禁見並禁止收受物件之必要。

 

#立委收賄案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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