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19歲吳姓水電工,去年認識一名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並與對方交往成為情侶,更在去年10月間,將少女帶到朋友房間內嘗禁果,少女的父親得知此事後,氣得報警提告,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吳男已與少女及其家人以3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他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間結識國中少女後,進而交往成為情侶關係,並於同年10月底至11月初某日,在吳男朋友房間內發生關係,少女的父親事後得知此事氣得報警提告。
吳男挨告後坦承與少女發生關係,但辯稱少女只有說她念國中,並不清楚是念幾年級,直到去少年隊做筆錄時,才得知少女的真實年齡;而少女出庭時則表示,吳男知道自己念國國中,也曾接送她到學校上課過,但並不知道自己是念幾年級,也沒有跟他說過自己幾歲跟生日等語。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未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少女發生關係,對她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但考量他犯案時僅18歲,正值年輕氣盛、血氣方剛、思慮尚未周全,且犯後坦承犯行,也已與少女及其家屬以3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判他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吳男與13歲女友偷嘗禁果挨告。(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