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爭議多時的蘇建和冤獄案,蘇建和與王文孝等人被控於29年前,殺害新北市汐止吳銘漢夫妻。雖然蘇建和獲判無罪定讞,但民事部分恐還是得要賠償。最高法院針對死者家屬求償部分,廢棄原審判決蘇建和等人免賠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民事庭更審。
▲蘇建和雖然獲得無罪確定,但民事部分尚未有定案,恐仍需賠償。(資料照/司改會提供)
死者吳銘漢夫妻的家屬,對蘇建和、王文孝、莊林勳、劉秉郎、王文忠5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共105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王文孝的母親需賠償吳家人共831萬6067元,其餘4人獲判無罪確定,因此免賠。吳家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調查關鍵兇刀。
高等法院認為,扣案的兇刀有5角3切面,可能導致被害人身上出現各種形式的傷勢,因此無法以兇刀認定犯案者除了王文孝外,另有他人。但全案於刑事再審時,曾委託李昌鈺博士進行鑑定,結論為死者身上共有79處刀傷,但並不表示兇手砍殺79次,另現場發現的3枚血指紋,經鑑定,都是王文孝的,並沒有蘇建和等其他人的指紋、毛髮等微物跡證,因此極可能為王文孝1人所為。
且李昌鈺的鑑識專業為國際肯定,以其專業認為極可能為王文孝所為的結論,可採信,因此僅判決王文孝需賠償,但因王文孝已執行死刑,由其母親負起賠償事宜,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則認為,蘇建和等人對於無須賠償部分,在民事訴訟上還是有應付的舉證責任。原審針對死者家屬提出的證據,能否有充分證明也應先做釐清。
若家屬就已主張的事實,負起舉證責任,蘇建和等人也應為相當的反證。雖然蘇建和陳述曾遭到刑求,但警訊中否認犯罪,卻在檢查官偵訊中承認犯罪,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指稱遭到刑求的傷勢,也與其在台北看守所內的病歷記載不符,有相關證據。
因此蘇建和等人提出的反證,已經具體顯示有瑕疵,原審未能說明取捨的原因,自有理由不備情形。且依蘇建和等提出的證據,用在民事的證據評價上,是否足以推翻家屬的舉證,也有疑義,因此原審以檢方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對於無刑求一事,未盡到舉證責任為由,認為無法認定蘇建和沒有遭到刑求,為混淆刑事當事人與民事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另家屬認為,李昌鈺於事發後17年重建現場進行鑑定,所參考的事證已經不完整、有失精準,因此蘇建和的陳述是否可採信,鑑定報告史否可確認為反證,都還有待原審予以說明。
不過原審認定僅有王文孝的侵權行為,其繼承人,也就是王文孝的母親,應賠償家屬共830萬餘元。家屬另請求王母再給付共222萬餘元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經核於法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