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爆惡房東?「張淑晶條款」9月上路 內政部列出三大規範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被房產業界戲稱「張淑晶條款」上路了?根據內政部9月新規,房東不可在「合約期間」以任何理由漲租,簽約時也必須出示「有權出租」文件,並且也必須在合約上註明「負責修繕項目」。

 ▲內政部新版契約幾乎是以張淑晶糾紛案例所打造,也被戲稱「張淑晶條款」 (圖/資料照)

多年前爆發職業房東「張淑晶事件」,根據維基百科資料,張淑晶自2013年起當起包租婆,並對房客提告侵占、毀損、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罪,以侵吞房客之押金,截至2018年為止,已有160人對其提出告訴。

法院於2018年7月3日對張淑晶一案進行首次偵結,判處8年2月徒刑,成為台灣首位設局坑騙房客被判刑的房東,而內政部在2020年9月推出的新版合約,由於幾乎是以張淑晶案例糾紛所修訂的契約內容,也被房產業界戲稱為「張淑晶條款」。

 ▲張旭嵐表示,新版合約可杜絕不少惡房東,讓房客更安心。 (圖/資料照)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租約精神」在於保障租賃雙方權益,但多數租客對於法令、權益不太了解,加上合約通常以房東提供為基準,所以時常成為所謂的「租屋弱勢」。

9月的內政部新版契約中,包括電費、修繕歸屬,以及租約期間不得漲租,給予了明確規定,尤其帶看時,雙方就必須出示相關證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絕不少「惡房東」,讓租客可以更加安心。

對於「好房東」而言,其實也有增加了不少保障,例如房客若「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情形,依照新版契約,房東可立即終止租約,也不怕遇到「惡房客」。

張旭嵐指出,內政部此次訂立明確規範,對於健全租賃市場相當有幫助,若已簽好的「舊合約」與「新版契約」相違背,房東、房客可以修改或重新簽訂,不過,也不排除有房東趁此機會調整租金,藉以轉嫁成本至租客身上,提醒租客不可不防。

#錢進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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