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南報導
台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間因美濃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台南地檢署支付8356萬多元犯罪被害補償金給受害民眾與遺屬,並提告代位求償,台南地院一審判林明輝等5人賠償7536萬多元,南檢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慰撫金不得讓與受害者的遺屬領取,因此須扣掉820萬元,因此認同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檢方上訴。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在2016年2月6日因美濃大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近百人受傷,台南地檢署支付8356萬多元犯罪被害補償金給受害民眾與遺屬,並提告代位求償,要求被告林明輝等5人償還被害人補償金8356萬多元。
台南地院審理時,認定林明輝等5人各有過失,成為引發維冠大樓倒塌或大樓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的原因,造成死亡或傷害與大樓倒塌毀損的結果,5人過失行為與維冠大樓倒塌毀損及住戶傷亡慘案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檢方代位求償的8356萬多元中,包括820萬元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但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慰撫金不得讓與受害者的遺屬領取,因此須扣掉820萬元,判5名被告連帶賠償7536萬多元;南檢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同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