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簡姓男子被控在捷運車廂內,以下體「頂撞」女乘客大腿內側。簡男因此被判3月有期徒刑,但他不服,提起上訴,強調監視器根本沒拍到他碰到女乘客,有也是車廂晃動不小心。不過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發現當時車廂內拉環並沒有過於晃動、擁擠的狀況,且簡男確實近乎貼在女乘客身上,因此不採信簡男的說法,駁回上訴。
▲簡男否認以下體「頂」女乘客,強辯即便有也是因為車廂晃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簡男被控於2019年3月18日上午,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行經忠孝新生站與忠孝復興站時,見1女乘客身材姣好,獨自1人靠在車門旁低頭滑手機,竟色心大起,悄悄移動到女乘客後方,以下體碰觸女乘客大腿內側。
被奇怪的東西「頂」到,女乘客轉頭發現簡男,頓時覺得噁心,並以手勢制止。隨後簡男於忠孝復興站下車,女乘客向站務員反應並決定提告。
審理期間,簡男否認犯行,強調就連他自己都不知道有碰到女乘客,監視器畫面也看不出來他有碰到人,如果真的有,說不定是車廂晃動導致。又表示自己當天在善導寺站下車,女乘客的說法不符。
女乘客則反駁,當時簡男碰了她足足3秒到5秒,還以身體往她的身體「頂一下」,監視器拍到的畫面顯示車廂內拉環都沒晃動,且車廂並不壅擠,沒有必要一定得靠她這麼近,顯見簡男根本在說謊。
法官也勘驗車廂內的監視器畫面,顯示一開始確實簡男藉由車廂晃動接近女乘客,但女乘客出手制止後,簡男還繼續靠近,身體幾乎和女乘客貼合一起。另依簡男的悠遊卡使用紀錄,簡男根本不是在善導寺站下車,而是忠孝復興站。
法官認為,如果簡男非因性騷擾心虛,沒有必要虛構下車點,且監視器畫面明顯可見簡男以幾乎貼合的方式碰觸女乘客,而當時車廂內並不擁擠。女乘客在訴訟中,從未要求簡男支付賠償金,顯見女乘客與簡男互不相識,實在沒有必要大費周章誣指簡男,因此簡男的犯行明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