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移工超收「服務費」 違者最重可處停業1年

記者簡若羽/台北報導

由於語言、文化的不同,移工工作及生活上多由仲介公司協助及安排。勞動部今(17日)強調,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

▲ 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超收「服務費」,違者最重可處停業1年。(圖/記者林敬旻攝影)

勞動部說明,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移工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的需求,且經仲介公司依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即應依約定付服務費。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公司依法僅能按月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收取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

至於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勞動部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查有違規收取規定以外費用,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停業或不予換證等處分。另外,移工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事,可保留相關事證向勞動部、地方政府或撥1955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後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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