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市環保局一名李姓清潔隊員,被控於2017年間,將垃圾車上價值約300元的廚餘桶帶回家使用,遭到廉政署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罪起訴。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的罪刑輕微,以刑法規定,依侵占公有財物罪,減輕其刑為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一名曾撿到4萬元拾金不昧獲得表揚的清潔隊員,卻因為一個300元的廚餘桶被以貪污罪判刑。(示意圖/資料畫面,與本案無關)
其實李男曾因在垃圾袋中發現一條褲子,內裝有4萬元現鈔,將現鈔送到警局失物招領,因此獲得公開表揚,他也表示,如果找得到失主,他不會向失主索討報酬。
不過根據判決,李姓清潔隊員自1990年2月起擔任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車隨車員工作。2017年9月間某日,李男下班後,將垃圾車上備用的50公升廚餘桶,帶回住處自用,該廚餘桶價值約298元。
李男事後因遭到局內行政調查,因此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繳回廚餘桶,廉政署調查後移送新竹地檢署,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李男起訴。
法官則認為,李男的行為雖然不可取,損害公務員誠實清廉形象,但侵占的公有財物價值實在過低,且侵占後也無謀求利潤,考量其自首、自白犯行,並主動繳回侵占物,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李男所為比起貪汙導致動搖國家威信、影響政府機能,或使得政治不安等狀況堪認輕微,因此依刑法得減輕其刑,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