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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娜娜登央視歡唱《我的祖國》 綠委怒曝這事:一定要罰

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藝人歐陽娜娜30日晚間登上中國央視國慶晚會,與其他藝人一同獻唱《我的祖國》引發我國人撻伐,更可能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否將對其開罰引發討論。對此,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這次一定要開罰」。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陳亭妃表示,我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都已經講得非常清楚,只要涉及到中共的黨務還有政治機關,甚至政治性的內容,絕對都可以罰。

陳亭妃強調,並不是說只要講到我的祖國就罰,而是因為央視絕對是政治機關。況且,藝人的代表性不一樣,如果藝人講到我的祖國,甚至是唱和中國、變成樣板,可能會造成未來台灣人自己的混淆,所以她認為這次一定要開罰,才能讓大家了解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

歐陽娜娜30日晚間登上中國央視國慶晚會演出,與香港、中國等藝人合唱《我的祖國》引發國內輿論批評。外界關注是否會因可能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開罰?對此,文化部與陸委會等單位也表示,若有違相關規定,最高可罰50萬元。陸委會強調,台灣藝人參加中共國慶活動,傷害台灣民眾感情,表達高度遺憾,但同時指出,不會任意使用公權力去對待少數持不同意見或立場的國人。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此外,第90-2 條則明定,違反第33條之1第1項,或第3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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