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台中傳出有色情媒介揪團在民宿開辦雜交趴,不但每次主題不同,時間約1.5小時至2.5小時之間,甚至還開放觀戰,並將刺激過程拍下PO在群組,在網路掀起議論。對此,台中市警方也說話了,依據留傳的影象及報導內容,至少觸犯五罪!
▲雜交趴竟以台中民宿當掩護,台中警動怒喊至少違反五罪。(圖/翻攝畫面)
近日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討論雜交趴議題,其中有名老司機轉貼LINE群截圖,可見名為「共同抗役(雙北三群)」的群組內,有多達355名成員,明確標註時間、地點、參與人數、收費金額等,甚至註記是否開放觀戰。雜交趴幾乎每月都舉辦,還有著不同主題,包含「性感薄紗意亂情迷之夜」、「聖誕佳節夜未眠」等,最近一局就在11月初,每次主題皆分為兩場,收費介於1500元至2500元,參加人數則限3女3男、3女6男,其中僅限3女6男可開放觀戰,換算下來主辦人每場至少獲利上萬元。
竟拿民宿當掩護辦雜交趴,台中市警方也說話了。刑大及行政科表示:「若主辦人被檢警認定是收錢辦事,有營利姦淫、猥褻嫌疑,就可能涉犯「刑法」妨害風化罪,而主辦人在網路論壇上張貼的雜交派對訊息,還可能被未成年者接收到,此部分另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若還有營利情形,最重可判刑5年。
警方說明,主辦人舉辦雜交派對,就算收取的費用全用於房間、茶水費等,實際上沒有利潤,但只要有收錢行為,就足以構成「刑法」第231條的「媒介性交易」,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案主辦人在網上張貼雜交派對的訊息,因現今網路是公開空間,很難防止被未成年者看到,檢警通常會認定有散布給兒童、少年的不確定故意,此部分恐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第40條,可處3年以下徒刑,若有營利,最重更可處5年徒刑,併科100萬以下罰金。
參加雜交派對的人,因該行為類似於性交易,且被社會認定違反善良風俗,可能會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裁處3萬元以下罰鍰。」
一、網路上刊登收費之雜交訊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40 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收費主辦性愛雜交派對:
(一)第 231 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二)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供人觀覽性交過程:(付費觀賞之客人係透過網路而參與之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
(一)主辦人、收費從事雜交之女子:
刑法第 234 條第2項: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二)付費參與雜交之男子:
刑法第 234 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四、實際雜交之男女: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1項第1款前段: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立新聞》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