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經濟部8月間,准許市場派股東召集股臨會,市場派訂於21日召開;大同公司不服經濟部准許處分,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定不符停執要件,予以駁回。全案緣於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於6月30日,在股東常會會議中任主席,指示所屬人員於會議中逕行扣除「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東,總計28戶共12億4746萬多股(約占大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32%),並表示辦理股東會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給這些股東。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圖/資料照)
遭扣除表決權的股東、市場派林宏信等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經濟部審酌大同公司扣除表決權的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前認定,林郭文艷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刑事告發,並對大同公司予以行政糾正、命其不得自辦股務等情,認為林郭文艷逕行扣除表決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無法期待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與股東會主席能遵法召集,因此8月間以原處分准許林宏信申請。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圖/資料照)
林宏信訂於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大同公司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在訴願程序申請停止執行,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5日認定,大同公司未說明原處分有何情況緊急,非得跳過訴願程序,要由行政法院即時處理;原處分執行,沒有難以回復的損害及難以認定有急迫性。法院指出,若准停止執行,對大同公司全體股東及資本市場秩序等公益,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件不符聲請停止執行要件,因此駁回,可抗告。
▲大同公司因為經營權之爭鬧上媒體版面。(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