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林彥君報導
蘆薈有很多種用途,做甜點飲料時可用,受傷、曬傷時還能派上用場,但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於109年10月7日重新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只允許兩種蘆薈可作為食品原料,並要求蘆薈葉中的活性成分蘆薈素(aloin)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預計2022年元旦上路。
▲蘆薈有很多種用途,但國際研究指出,長期食用可能存有安全疑慮,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重新訂定蘆薈使用規範。(圖/翻攝自Pixabay)
食藥署指出,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範,以維護國人健康。
蘆薈作為食品使用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去除表皮,取果肉放在飲料、優格內增加口感,另一種是萃取蘆薈葉的蘆薈素作為錠劑、膠囊產品,幫助排便順暢。
▲食藥署除了規範使用品種外,也參考國際蘆薈科學學會要求蘆薈素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圖/翻攝自Pixabay)
為了避免去皮不乾淨或是萃取後蘆薈素含量過高造成肝腎毒性,因此食藥署除了規範使用品種外,也參考國際蘆薈科學學會要求蘆薈素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且需標示「不建議經期婦女、孕婦、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腎疾病患者食用」的警語字樣。
▲草案預定自2022年1月1日生效後,未來只允許兩種蘆薈可食用。(圖/翻攝自Pixabay)
草案預定自2022年1月1日生效,但規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的食品,可以繼續販賣至產品有效日期截止為止。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