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郭姓男子與王姓前妻育有3名女兒,6年前因帶私生子回家,導致與妻離婚淪落街頭,如今生活困頓、身體狀況不佳,為求溫飽只能到廟前乞討,為此向3名女兒提告,盼能夠負起扶養責任,每人每月應支付9571元,不過日前卻被台南法院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郭男原本從事電焊配管工程,婚姻續存期間不但外遇,還將私生子帶回家住,因而與前妻離婚,之後一度與林姓女友同居,但因林女領有身障證明及低收入戶資格,無奈長期未就業,且有酗酒及疑似吸毒症狀,去年8月已由社福單位照管。
▲郭男離婚後,如今淪落到廟前乞討。(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pixabay)
如今郭男居住在一處旅社,老闆娘以每月5000元出租給他,不過這筆房租卻是他用身障補助5065元支應,並透過老闆娘介紹愛心商家送餐,一天只吃一餐,然而商家目前已經暫停供餐。
郭男為求溫飽,只能跑到天公廟乞討,身體一天不如一天,還患有三高、中風等,還需要定期復健,如今已顯屬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這才決定提告求助,考量小女兒如今還未成年,因此僅向大女兒、二女兒請求每人每月支付9571元扶養費。
郭男大女兒未婚育有一名2歲大女兒、二女兒則還在就讀大學,皆無能給付扶養費,2人聲稱父親當初因外遇才與母親離婚,並未盡照顧兒女責任;而王姓前妻也證稱,郭男經常在外地工作,不常回家,收入也不穩定,薪水根本不夠支付家用,但他竟在外有私生子,「2013年我公公婆婆過世後,他帶外遇及所生小孩回家住,後來我才決定離婚」。
王姓前妻抱怨:「與郭男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他都有拿錢回家,但每次過沒多久就把拿給我的錢,又以其他名義拿走,金額有時候還比他拿給我的錢還多。」對於妻女的指控,郭男坦承未盡照顧兒女責任,台南地院最終裁定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