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屏東報導
屏東縣1名徐姓男子,先前在小吃部結識吳姓陸籍女子,2人進而交往並結婚,後來感情、經濟相繼出狀況,徐男竟向移民署「自首」,並謊稱2人是假結婚,檢方予以吳女不起訴處分,但她憤而訴請離婚;一審法官認為,徐男無意維繫婚姻,2人亦無實質關係,因此判准離婚;徐男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吳女主張,2011年4月20日,她與徐男在大陸結婚,同年7月返台辦理登記,2017年11月取得本國籍,並搬到丈夫老家照顧公婆;孰料,徐男在外另結新歡,2人還時常為了經濟問題爭吵,2017年底,徐男竟向移民署惡意自首兩人是假結婚,還將她趕出家門;吳女還說,丈夫除惡意遺棄她外,還試圖害她入罪,婚姻已難再繼續維持,希望法官判准離婚。
徐男辯稱,2005年間,吳女就以假結婚方式來台,並從事小吃部坐檯工作,警方查獲後將她遣返,當時2人已經認識,而且正在交往中,後來吳女想來台重操舊業,他便配合對方假結婚;徐男強調,吳女來台後拒絕與家人同住,所以2人根本沒同居過,自然他也沒趕過對方出門,吳女一開始就沒結婚的真意,兩人婚姻不成立,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吳姓陸籍女子因丈夫「自首」假結婚一事,憤而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一審法官認為,檢方調查後發現,徐男及吳女婚後曾共同生活,難認婚姻屬虛偽,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吳女友人亦證稱,她們曾去吳女住家聊天,還協助對方搬運物品,顯然不是假結婚,因此駁回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至於訴請離婚部分,法官認為,徐男僅因婚姻不睦,任意自首衍生刑案,出庭時均堅稱沒結婚真意,足見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加上徐男要求吳女搬走,兩人已無同居事實,認同吳女所見,因此判准離婚。
徐男不服提出上訴,強調婚姻原本就不存在,二審法官檢視大陸婚姻法規,倘若無結婚之真意,則婚姻應屬無效,但法官認為,無法佐證當時2人並無結婚之真意,因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