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人妻與黃姓人夫(化名)發生婚外情,偷情足跡遍及雙北、桃園,甚至遠渡日本大阪,而黃男直到收到陳女丈夫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起訴撞後,這才向妻子坦承出軌;妻子查看2人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充滿「我硬了,哈,又不能消火」、「我在想我如果跟妳十幾次,應該很爽」等鹹濕對話,氣得提告求償,而經台南地院審理後,判陳女應賠償正宮20萬元。
正宮主張,自己與黃男為夫妻,今年1月23日,丈夫向她坦承自己與陳女外遇,並收到陳女丈夫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起訴撞後,這詞得知丈夫與陳女偷情,事後丈夫寫下自白書坦承,曾與陳女多次見面且發生性關係,足跡遍及雙北、桃園、新竹、台南等地,2人更曾在去年12月間,同遊日本大阪3天。
正宮更發現2人Line對話紀錄講到「我在想我如果跟妳十幾次,應該很爽」、「十幾次你會精盡人亡」、「下次讓你摸個夠」、「衝次(刺)時我就會大力」、「我想要再騎一次可以嗎」、「我硬了,哈,又不能消火」、「你肉身抵債啊」等語,氣得提告求償60萬元。
陳女則否認偷吃,辯稱直到去年12月底之前,自己確實都不知道黃男已婚,更何況目前單親父親或偕同子女共同生活的情況並不少見,認為正宮不能因為她知道黃男有小孩,就推論她知道黃男已婚,要求法官駁回正宮的請求。
台南地院法官勘驗2人對話紀錄及黃男的自白書紀載「第一次有關係是在新竹的摩鐵,路程間隨意找,有帶(戴)套做;第二次是在桃園的摩鐵,也是路程間隨意找,有帶(戴)套做;第三次是在日本,那是一同住飯店,有帶(戴)套做」,認定2人曾多次發生性行為,而侵害正宮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狀態,已達不法侵害正宮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
法官根據陳女侵害正宮配偶權的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正宮痛苦程度以及雙方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後,認為陳女應賠償正宮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官判陳女應賠償正宮20萬元。(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