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距離大同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不到24小時,由大同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判決,聲請駁回,臨股會不受影響,將如期召開。目前包括大同公司對欣同、新大同分別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的聲請,與職福會向北高行的聲請,均遭駁回。
▲大同公司職福會向法院聲請臨時股東會停止執行,北高行判決駁回。(圖/資料畫面)
法官認為,大同職福會並沒有聲請原處分停止的權能,因其為大同公司眾多股東之一,未依公司法規定申請自行召開股東會,非屬保護對象,股東權益亦未因原處分而受有侵害,欠缺合法提起訴訟的權能。
另職福會雖主張權益受損,但必然性的釋明並不充足,且有關原處分對大同公司、大同公司員工及政府機關、國安資訊等可能產生的影響,並非職福會自身的權益侵害,雖是以謀求大同公司職工福祉為宗旨,而成立的財團法人,但其權益與大同公司,或公司員工的權益仍屬有別,不能將原處分可能對大同公司及其員工的影響,視同對職福會的權益侵害。
而大同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股東常會選任的董事,經濟部已駁回其董事變更登記申請,職福會參與該常會所行使的選舉權,並非因臨股會的召開而受侵害,也沒有被剝奪或限制其參與欣同、新大同公司將召開的臨股會,難認對職福會的股東權益有何侵害且難以回復,因此駁回聲請。
全案起源於,大同公司於6月30日召開的股東常會,包括欣同、新大同公司等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通通被刪除。欣同、新大同等公司因此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
經濟部審酌大同公司的行為,董事長林郭文艷已涉犯特別背信罪,金管會並已提出告發,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命大同公司不得自辦股務。又投資人保護中心已對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董事的民事訴訟等情,認為大同公司違反股東平等原則,林郭文艷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因此准許欣同、新大同公司於11月20日前召開臨時股東會,欣同、新大同公司則依法訂於10月21日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