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在桃園一間上市科技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每月月薪6萬多元,但工作時間日夜顛倒,且必須長期加班,2017年時突發心肌梗塞猝死,李姓男子的母親高齡75歲,驟然失去兒子哀痛欲絕,向公司求償300萬元。法院審理發現,李姓男子死亡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高達100小時,認定數過勞職災,扣除保險後,公司應賠償李母114萬元。
▲桃園一名工程師過勞猝死,生前每月超時加班約100小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李母指出,兒子9年多前進入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上班時間為晚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但兒子長期超時加班,2017年1月26日凌晨突發心肌梗塞當場陷入昏迷,同事將他送醫後,兒子住院一個多月死亡,勞動部勞保局認定職業病,為職業災害。
李母主張,兒子月薪6萬多元,扣除健保與勞保相關補償及死亡給付等,公司仍欠差額約81萬元,且科技廠違反禁止超時加班,導致兒子過勞,又沒有裝設AED電擊緊急救治裝置,拖延救護時間,再依精神撫慰、撫養費等求償總計312萬8800元。
科技廠表示,李姓員工是在工作休息時間被同事發現昏迷倒地緊急送醫,李因長年抽煙,連續3年健康檢查結果顯示膽固醇及血壓異常,他死亡屬於個人健康因素,並非職災,且同事當時為了免去等待救護車時間,自行將李送至距離10分鐘的醫院,並無延誤救治。
法院審查李姓男子事發前6個月工時,第1個月工時281小時、前6月總工時1742小時,超時工作部分,第1個月超時105小時,前2至6個月總超時558小時,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標準。
法院也囑託長庚醫院進行鑑定,認定李姓男子因工作超時突發急性心肌梗塞,最終導致休克死亡,屬於因職業促發病症,符合過勞職業災害。
法院並審酌,李男的母親高齡歲,驟然失去兒子哀痛欲絕,請求精神撫慰金以100萬元適當,另加上醫療、看護以及撫養費等,再扣除已領到的相關給付及保險,判科技廠應賠償114萬5391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