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先切性器官?內政部挨批:以民調決定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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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根據內政部規定,民眾若要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代碼,必須先出具醫療機構所開出的「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證明,才能變更。對此,總統候選人施明德的妻子陳嘉君及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團體今(15)日召開記者會,痛批內政部不但「荒謬」,而且此舉公然違反了國際人權兩公約,應立即廢除此規定。

同志,同志婚姻 (達志影像/美聯社)

▲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陳嘉君表示,現行規定「變更性別者必須先進行摘除生理器官手術」的法源是內政部的一紙行政命令,但此命令不但違反了馬總統簽屬的國際人權兩公約,立法院更在去年底就透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廢除此行政命令。陳嘉君指出,內政部對廢除一事一拖再拖,甚至還舉行相關民調,企圖想藉此測試主流民意。

陳嘉君批評,強制跨性別者進行性器官摘除手術會對當事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除了破壞泌尿系統外,還會引起許多後遺症。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內政部現在就是害怕社會主流民意的反彈,所以能拖就拖。但紀惠容指出,這些跨性別者就算是少數人,也應該尊重他們的權益,不應該輕率地以民調來決定他們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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