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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金蔡友才被求刑12年 一審僅2罪判刑共9月理由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以兆豐資源,私人成立鑒機公司,獲利2億;又被控當兆豐銀紐約分行在美遭裁罰57億餘元時,涉嫌出脫持股避險,檢方依金控法等罪起訴求刑12年。台北地方法院歷時4年審理,27日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將蔡友才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大致法官認為,無法認定蔡友才等人損及兆豐金、兆豐銀利益。而對這樣的結果,包括檢方也相當訝異。

▲蔡友才被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蔡友才有罪部分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其餘之訴無罪。另兆豐金控前主任秘書王起梆被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則無罪。

法官認為,蔡友才、王起梆為成立鑒機管理顧問公司、鑒機資產管理公司,偽造2家公司於2016年2月24日召開的董事會議紀錄、簽到簿文件,交由會計師向台北市政府辦理2家公司設立,北市府准予登記,並登載在北市公司登記簿上,因此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另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進行金融檢查後,於2016年2月9日,向蔡友才及黃士明送達金檢報告,指兆豐銀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等相關規範,有嚴重內控缺失,令限期改善。

但蔡友才未將改善缺失案送交董事會討論,卻簽署內容為「承諾提升對紐約分行的監督..」等的Cover Letter,寄送至DFS,構成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蔡友才、王起梆為便宜行事,損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資料正確性的監督管理,破壞公司登記簿的公信力,對社會經濟秩序所生之危害非微。而蔡友才製作不實Cover letter萬一曝光,恐使DFS加重處罰兆豐銀行,犯罪參與情節最深,因此依法判處。

至於無罪部分,包含2016年1、2月間,潤泰興、潤華染織廠共同以中裕、浩鼎2家上櫃公司股票為擔保,向兆豐銀各貸款75億餘元。

法官認為,相關事證無法證明蔡友才有積極影響該貸款案,也無法證明早已知悉該筆貸款與即將成立的2家鑒機公司有關,更無法確認潤泰集團向兆豐銀借貸的款項,是用在投資鑒機資產管理公司,因此未足構成檢方認定之特別背信犯行。

而蔡友才在任職兆豐銀期間,於上班時間處理鑒機公司成立、招攬客戶投資事務,利用兆豐報表分析鑒機投資決策,也未對兆豐金產生損害。

且蔡友才、王起梆任職期間,兆豐金控績效良好,並無未完成交辦任務之情形,所參考兆豐金的財務分析資料,僅為一般性公開資料,並無涉及兆豐金獨有的策略分析判斷,不能證明潤泰集團尹衍樑、寶佳集團創辦人林陳海如不投資鑒機公司,200億餘元的資金即投資兆豐投信的投資信託基金,造成兆豐金損害。

至於兆豐銀遭DFS裁罰,雖然蔡友才提出的改善方案未經董事會討論,但無法證明有利害衝突、欠缺合理商業目的、濫用裁量權等情形,應認蔡友才依當時所獲得之資訊,做出自己認為適當的決策。

蔡友才成立鑒機公司的行為,因未構成特別背信罪,取得之行政服務費用2億2500萬元,為提供投資管理服務所得之對價,非重大犯罪所得匯到海外公司帳戶,因此不構成洗錢罪。

雖然兆豐銀紐約分行遭裁罰、被降等,但信評並未因此受到影響,不必然對兆豐銀的營運造成損害,亦不能認定對投資人造成重大影響。且兆豐銀內部人員均未能預見裁罰,「重罰」存有重大不確定因素而未達明確之程度,僅為一般商業推測,判斷者無法認為是證交法所規定「重大訊息」,因此內線交易部分也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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