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南報導
4年前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受到強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其中劉姓、黃姓受災戶認為市府工務局應善盡到場監察、審查設計書與結構工作,因而提出國家賠償,分別求償268萬及288萬餘元。不過台南地院認為,依照當時法規,市府並無疏失,因此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2016年2月6日凌晨4時許,高雄美濃地區發生7級強震,導致台南永康區永大路2段及國光五街口的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劉姓男子與黃姓前妻的長子與2位孫子共3人喪命,當時曾依國家賠償法,以書面向台南市府工務局請求損害賠償,2018年5月工務局以拒絕賠償理由書回應。
▲2016年美濃地震造成台南永康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圖/資料照)
2人為此提出訴訟,認為工務局在使用執照審查程序等方面怠於職務,事後傳出借牌偽造簽名缺失,市府當時也沒有查出來,而且建造大樓時也未派員到場勘查,才會導致震災時大樓倒塌;不過市府認為沒有疏失,拒絕賠償。
台南地院認為,維冠大樓核發建造執照,只須依一般行政審查即可,建築技術是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市府所屬建管人員就維冠大樓建造執照的核發,只是依法審核建商所提出的相關建築設計圖說,不能因此說工務局怠忽職務,至於未能審查出借牌偽造簽名等缺失,尚屬無據。
法官認為,工務局在維冠大樓興建施工過程中,雖未派員至現場進行勘驗,但當時建築法第56條已修正改採事前申報備查制,並授權建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得隨時勘驗,工務局未負有必須到場勘驗義務,即使就算前往現場勘驗,也不一定能查出建商未依結構圖施工疏失,難謂與維冠大樓受損有相當因果關係,駁回劉男、黃女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