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劉姓男子被控透過手遊,與未滿14歲的少女認識並交往,卻誘騙少女傳送私密部位裸照及影片,供其欣賞,並在與少女相約到電影院看電影時,要求少女當場幫他「吞吐」。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宣判,將劉男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劉男與少女約看電影,竟在放映廳內,要求少女幫他口交。(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劉男與少女交往後,曾4度要求少女以手機自拍裸露胸部、下體的私密照片或影片,再透過通訊軟體Between或Line傳給他,供他滿足幻想。2019年7月間,2人曾相約前往看電影,劉男卻利用放映廳內昏暗之便,要求少女當場幫他「吞吐」,遭檢方起訴。
審理期間,雖然劉男坦承犯行,但委任律師認為,劉男曾犯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獲緩刑,此次再犯,足認其精神有反常狀況,聲請精神鑑定。不過法官認為,劉男於偵訊、審理期間,皆能清楚回答問題,難認有控制力減損或喪失狀況,因此駁回。
法官痛批,劉男明知女方為未成年,卻利用其對男女親密關係的好奇心,誘使拍下影、照,甚至在公眾場合要求口交,戕害少女身心甚鉅。又劉男並未記取曾遭判刑的教訓,仍舊犯案,且至今未能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因此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等,合併判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