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31)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民會表示,主要是協助已歿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能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原民會提醒,部分情況下限制須2年內申請。
▲立院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特別針對「父母未及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死亡」,提供死亡者子女補救措施。
原住民族委員會今日表示,過去在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前,族人與非原住民通婚、被收養,可能會被迫喪失身分。此次修法後,在兩種情形下,若當事人父母親之一有原住民血統,但當事人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即死亡,其子女仍可申請取得身分。
原民會解釋,第一種情形是死亡的當事人,已與其具原住民血統的父或母親同姓(漢語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皆可),其子女延用同姓氏即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二種情形是,當事人的父母有一方是原住民,但當事人與具原住民血統的父或母不同姓,在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就過世,其子女必須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此外,若被收養的當事人本身就是原住民,但養父母沒有原住民血統,過去的法律可能造成當事人被迫放棄原住民身分;修法後若當事人已過世,其子女也可依此條文取回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提到,過去族人辦理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的申請登記,都必須回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是這次修法放寬限制,便利族人申辦,未來將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原民會呼籲具備原住民族血緣並認同原住民族文化的族人朋友,務必把握時間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該會也將與各地戶政機關合作強化後續宣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