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毀約「用情不專給1億」 女友怒告!獲賠1287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吳姓富商和莊姓女子為男女朋友,因吳男「用情不專、言行不當」,莊女要求承諾賠償她下半生的生活,吳男答應給1億。但吳男不是沒給錢就是給一點,雙方簽了多次契約、同意書也沒用,莊女只得告上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吳男敗訴,應賠償莊女1287萬元,可上訴。

▲莊女不滿吳男不僅不專情,還一毛賠償金都不付,提告求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莊女主張,她與吳男自1992年起成為男女朋友,卻因為吳男「用情不專、言行不當」,導致她不僅身心受創,事業停擺,喪失經濟來源。吳男因此承諾,會賠償她下半生的生活、居住、教育費用等,於1997年給付1億元。

但時間到了,吳男卻1毛錢都沒給,使她真的山窮水盡,雙方因此於2012年4月1日簽訂「賠償同意書」,吳男還是沒付錢,且原本給她住的宜蘭房產,因吳男沒付裝潢工程款,至今還無法住人。

雙方於2018年1月3日重新協議,吳男應給付她3097萬元,以及居住補償金1800萬元,共4897萬元。並於同年月24日簽訂契約書,明訂吳男應給付2期各432萬元、720萬元。如有1年不按期履約,則喪失期限權益,視全部款項到期,她可一此請求給付,若吳男違反約定,則需賠償她1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之後吳男簽發10張支票給莊女,並給了1000萬元補償金,但契約中的金額,吳男依舊一毛都沒給,莊女於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訴訟。

對此,吳男反駁,同意書僅約訂負責莊女所有支出,未就後續任何給付有所約定。且契約中僅提到生活費的支付與金額,沒有提到賠償,雙方也沒有同居、婚姻關係,是他自己一廂情願認為對莊女有虧欠,因此約定給付生活費,該契約應為贈與。

且就其中432萬元部分,約定「以後再付」,沒有具體期限,根本沒有違約,又莊女沒在契約成立後2年內行使請求,請求權已逾時效,因此拒絕給付。

不過法官認為,雙方所訂的契約應為「債務拘束契約」,非贈與,因內文不僅沒有「贈與」2字,如果真是贈與,沒必要訂立「違約金」。而契約中明訂,一旦吳男有1年不履行,就喪失期限利益,莊女得請求一次付清,因此也沒有吳男所稱,「請求權」逾期的狀況。

法官計算,吳男需賠償莊女的金額,扣除2018年1月到6月,吳男曾給付共15萬元生活費,還需再賠1137萬元,加上合理的150萬元違約金,共1287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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