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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共享運具管理辦法2月上路 違者可廢營運許可

「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2月將上路,新北市府今天表示,未來業者若擅自擴展營運範圍、任意投車,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營運許可,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新北共享運具管理辦法2月上路「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2月將上路,未來若業者擅自擴展營運範圍、任意投車,將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營運許可,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以維護停車秩序和市容。(圖/新北市交通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繼「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去年12月9日公布後,預計今年2月公告實行「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規範業者營運管理與基本服務事項。

管理辦法要求業者需於營運計畫書記載運具調度計畫、維修保養及汰換計畫、災害應變計畫、使用權利金、保證金、營運許可內容等,並明文規定業者需提送保險計畫,包含產品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向交通局申請許可通過後始得營運。

若業者擅自擴展營運範圍、任意投車,將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營運許可,且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以維護停車秩序和市容。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長吳政諺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指出,共享運具和市民停車權益產生競合關係,為避免業者過度投放,管理辦法中也規範每個街廓的投放數量,超過則應在4小時內調度完畢。

吳政諺說,若業者把車停在未經申請通過的停車格,依自治條例可處以每台車新台幣300元到600元罰鍰;業者若接獲調度通知卻拒絕配合,則可處以6000元到9萬元罰鍰。

根據交通局統計,自民國108年起,iRent、WeMo、GoShare及MOOVO等4家共享運具業者陸續在新北市投車佈點經營,截至去年底於市境內共投入1647輛機車、250輛汽車及180輛電動輔助自行車;周轉率為每1輛車平均1天租借2到3次,共享機車則為每車每日2.5次到4.1次,且持續增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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