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換好車道方向燈就切掉!車主慘噴4千2怒喊:太不公平

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開車要是沒有遵守交通規則,小心檢舉達人恐怕讓你荷包失血!彰化縣北斗鎮一林姓男子,行駛在路上,他在變換車道時有打方向燈,但車子未完全進入另一車道就停止閃爍,這一幕被車後檢舉人目擊尾隨其後,上了快速道路後一樣情況,不到一公里,等於45秒內違規兩次,噴發4200,違規原因是「未全程打方向燈」。

▲▼黃先生短短45秒內被檢舉達人拍下兩次「未全常打方向燈」相當不服氣。(圖/林先生提供)

彰化林先生收到罰單時,眼睛差點沒掉出來!因為「未全程打方向燈」,竟然被後方車輛檢舉,而且45秒內檢舉兩次。第一張罰單違規事實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道安條例第42項)罰1200元」,第二張的時間點是第一次違規時間的43秒後,車輛上了西濱快速道路,「行駛快速道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道安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罰3000元」。林男相當不服氣,他說兩次都有打方向燈,就在車身進入車道最後「0.1秒」切掉方向燈,就被檢舉,警方開罰也未依比例原則,他決定去申訴。

▲連收兩張罰單荷包大失血,林先生澄清再變換結束前0.1秒切掉也被罰。(圖/林先生提供)

林男表示,若他因未打方向燈而被罰,他「心服口服」,問題是2次他都有打方向燈,只是車身進入車道最後「0.1秒」就切掉閃燈,「這是我的疏失」,如此疏失竟然要面對2張共4200元的罰單,實在有違交通裁罰的「比例原則」。另外林先生也舉出內政部公告,針對檢舉達人一再檢舉的違規認定,認為「以一行為持續(例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得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距6公里分鐘以上、行經1個路口以上,始得連續舉發。也埋怨警察接檢舉完全不過濾。但警方表示,連續罰、六公里、六分鐘是針對超速,但車主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只要有人檢舉,他們仍會依法處理。

▲連收兩張罰單荷包大失血,林先生澄清再變換結束前0.1秒切掉也被罰。(圖/林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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